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966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联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北园子2排1号。
经营者:***,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北园子2排1号。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砼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龙堂村112线16号。
法定代表人:**。
唐山市丰润区联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砼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联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润区联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97元,减半收取计77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