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睿,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A区5层7B-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872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睿、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罗睿、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睿、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睿、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4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宏
审判员 詹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