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81民初23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丽红,四川亚美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00元、保全费1707.00,共计41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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