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81民初23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丽红,四川亚美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00元、保全费1707.00,共计41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