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成都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81民初86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39号7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A区5层7B-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二段399号。
代表人:贾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贺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聂蕾
书记员左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