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4民初97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A区5层7B-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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