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泉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8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成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泉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余德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泉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管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华
审 判 员  刘 夏
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