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兴业街68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建伟。
被执行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嘉园大厦1栋16层1-6号,15-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华。
申请执行人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724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控,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营业状态处于吊销状态,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不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执行,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亦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当事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处于吊销状态,明显无履行能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724执1415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谦
审判员  王永仑
审判员  刘胜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