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华士通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95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莉,山东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华士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62044566P。
法定代表人:徐凯,总经理。
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6层1-6号1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CX0E。
法定代表人:黄成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色新区长广路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86456534M。
法定代表人:邵雷,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华士通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华士通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华士通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原告预缴),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先行退还原告28150元,剩余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王彬彬
审 判 员 邵珊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学成
书 记 员 宫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