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1434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天威特种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北京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桦宜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彭州工业开发区牡丹大道中段38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
被执行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6层1-6号、15-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民一庭与四川天威特种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桦宜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追缴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彭州市天彭镇朝阳××路××号××栋××单元××楼××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82016000GB00001F00870001】的房屋、位于彭州市××镇××路××号××楼【不动产单元号:510182016000GB00001F00880001】的房屋、位于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82016000GB00001F00890001】的房屋、位于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82016041GB00229F00010020】的房屋、位于彭州市××镇××村××组××号××栋××楼××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82019000JB00001F00040001】的房屋、位于彭州市××镇××村××组××号××栋××楼××号【不动产单元号:510182019000JB00001F00030001】的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彭州市××镇××村××组【不动产单元号:510182019007JC00130W00000000】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移送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克亚
审 判 员 吕 琨
审 判 员 严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盛亚州
书 记 员 张玲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