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民初4211号
原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6层1-6号、15-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娴,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63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玉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许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