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恢5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德,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金,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6层1-6号15-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华。
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学惠。
本院依据(2018)川01民终151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84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功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符合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民终15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