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辖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上诉人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根据双方诉辩,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邹城市是错误的。山东省邹城市邹劳人仲案字﹝2018﹞第270号仲裁裁定书无权指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等法律规定,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选择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无不当,法院管辖不受仲裁管辖地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存在仲裁前置程序,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过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邹劳人仲案字﹝2018﹞第270号仲裁裁决载明若不服该裁决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邹城市人民法院,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