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4777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2001353XY。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占恒,总经理。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