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兴露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巨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辖终896号
上诉人成都兴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巨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合公司”)、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重庆第十公司”),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457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兴露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项目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本案应由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双流区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重整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7月8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在江北区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合公司诉重庆第十公司、兴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第十公司重整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7月7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立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之前。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错误,应予纠正。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45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李 露
书记员  余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