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旌执第169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远志
审判员***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