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A幢16号。

法定代表人:袁贵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路二段九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林,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1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