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伟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伟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99号万达广场18幢D座13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8QTL266。
法定代表人:赵伟。
委托代理人:王健,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10组A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9656849P。
法定代表人:袁贵武。
本院执行四川伟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伟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安固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814,120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01,187元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划拨,其中10,54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剩余案款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法人采取拘留措施未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623,474元未执行兑现。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彭绍华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周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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