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财保10号

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负责人:邵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平,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裕清。

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65663.2股股权及其分红。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以其7376×××××账户内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准备进入诉讼程序,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案件将来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现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65663.2股股权及其分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