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裕清,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彬,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杨利霞,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雄,四川民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的二宗房产系被执行人杨利霞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利霞名下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的房产(权证号:蒙阳0××X),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利霞名下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的房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