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176号之一
原告: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道(泸州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9937388C。
法定代表人:彭财全。
被告:四川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708982206X。
法定代表人:罗德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