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895号
原告:四川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5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华,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公司董事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兵,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溪县五龙镇。
法定代表人:李兴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荣,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系被告经济发展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805元,减半收取计5903元。
审 判 长 孟益松
人民陪审员 罗金华
人民陪审员 周映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