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216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刚,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与原告系表兄弟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吉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琼,女,1974年3月8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军,四川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苍溪国联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际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美新区C2-11-5。
法定代表人:何开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四川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国联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周 澜
人民陪审员 李明宝
人民陪审员 谢正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瞿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