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26民初617号
原告*国防,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振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防与被告涉县振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熊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