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3720号
原告:河北驰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天鹅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驰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驰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驰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