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丹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驰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财保225号 申请人:河北驰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天鹅湾小区7-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1-1-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924670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身份证号:1304251988××××××××。 申请人河北驰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29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驰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29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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