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晓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4民初7586号
原告:***,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939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通,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成都市晓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218050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市晓初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晓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