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4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晓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下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2180504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成都市晓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364、4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晓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不服(2017)川011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本院以(2017)川0114民初4771号案依法予以受理。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364、4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