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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济南永聚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1968号 原告:**,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济南永聚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济南永聚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