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民终2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2021)内0525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0元,减半收取18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白 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慧 英 书 记 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