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民终2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湾国际旅游岛林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2021)内0525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丽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