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930号之一
原告:**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湾国际旅游岛林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恒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广梵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广梵希陶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广梵希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申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00元,由原告负担800.00元,应予退还原告800.00元。
审 判 长 杨 蕾
人民陪审员 唐 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