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1民初41号
原告:*朝富,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白玉县建设镇。
被告:***,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大林镇。
被告: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桥镇印鳌路。统一社会代码:9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白玉县公路段,住所地:白玉县河东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XXXX。
法定代表人:康辉,段长。
原告*朝富与被告***、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白玉县公路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朝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朝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莉
审判员黄建强
人民陪审员*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呷绒翁登
书记员其麦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