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新津方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8执184号
本院在执行成都新津方达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贾少朋
书记员 魏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