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岳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3163号
原告:安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红双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1MA68YF7W8B。
经营者:龙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蔚瑶,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印鳌路67号附1-3号(5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69967B。
法定代表人:黄文华,经理。
被告:曹开洪,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周嗣超,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安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开洪、周嗣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安岳县**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龙恩志
人民陪审员  姚荣桓
人民陪审员  谢海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谢明洋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