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北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69967B。
法定代表人:黄开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盘镇响水滩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081000006010。
法定代表人:曾昌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20执他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我院执行,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资仲案字第08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8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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