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82民初2621号
原告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嘉门窗)与被告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嘉门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吉伦、甘晓佳,被告众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雅嘉门窗按约施工后,双方办理了结算,确认含新增工程案涉工程结算价713333.13元,众友公司应按约支付上述工程款。 关于雅嘉门窗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合同约定经质量监督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的98%,该约定未明确质量监督单位具体系何单位,本院认为,该约定不明。本案中,案涉工程交付时间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工程款应分段计算,雅嘉门窗主张243696.93元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9月3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9636.2元工程款利息应自2018年3月14日起算。即243696.93元应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9636.2元应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对雅嘉门窗要求众友公司支付工程款253333.1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雅嘉门窗要求众友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众友公司抗辩安装合同、结算书、收方单签字人员不一致,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公司员工不认识李晨,故结算价不真实,本院认为,安装合同、结算书、收方单均有众友公司公章,李海舰、李晨仅为众友公司代表人、经办人,均有权代表众友公司,故对众友公司所提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众友公司抗辩案涉工程未经审计,结算价不真实,本院认为,双方未约定案涉工程应经审计,故对众友公司所提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众友公司抗辩案涉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本院认为,双方未约定以监理验收为付款条件,庭审中众友公司亦未明确是否聘请监理单位对案涉门窗、栏杆工程进行监理,且双方均陈述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故案涉工程是否经监理验收,不影响众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故对众友公司所提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10日,众友公司与雅嘉门窗签订《塑钢、铝合金门窗及百叶窗、栏杆安装合同》,约定由雅嘉门窗承包成都市虹光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塑钢、铝合金门窗及铝合金百叶窗、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承包单价、工程量计算等进行了约定,还约定雅嘉门窗进场后,按月进度门窗外框安装完成时,众友公司支付至合同价的50%;栏杆按月进度栏杆安装完毕支付至合同价的80%;门窗工程玻璃进场安装、五金安装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栏杆全部安装完毕支付至合同价的90%;经质量监督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众友公司应支付至门窗、栏杆工程合同价的98%;剩余2%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两年,期满后15日内付清。李海舰作为众友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2017年8月17日,众友公司与雅嘉门窗签订竣工结算总价,确认工程结算价703696.93元,李晨作为众友公司经办人在竣工结算总价上签字。2018年3月14日,众友公司与雅嘉门窗签订收方单,确认新增工程量9636.2元,李晨作为众友公司经办人在收方单上签字。众友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60000元。成都市虹光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工程已投入使用。
一、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53333.13元; 二、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43696.93元应付工程款利息,以243696.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9636.2元应付工程款利息,以963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9元,由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倩
书记员 罗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