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5498号
原告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成都雅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