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与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8325号
原告:***,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29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袁瑞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昆,女,上海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路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1006。
法定代表人:张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影,女,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轮,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