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4民初3124号

原告: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颐和新世界****3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70831344K。

法定代表人:张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玲,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轮,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丁丁,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玲、巨轮,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丁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乾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改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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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由如下:1.原告收到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邮寄的开庭通知材料后,在举证期限内将本案的证据材料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顺丰速运快递员在送达过程中以对方拒收为由将快递退回。原告多次给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打电话,均没有人接听,致使原告不能与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取得联系,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却认定原告缺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系严重的程序违法。2.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被告之间曾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在2019年3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正常参加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向单位请假又未经单位允许的情况下不到岗参加工作,应视为自动离职,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且事实认定不清,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辩称,1.河间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程序合法,原告收到河间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在开庭日原告未出庭,河间仲裁委按缺席进行庭审出具裁决程序合法;2.被告于2019年3月27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至今在走认定工伤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3.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是在河间仲裁委开庭前补签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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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提起劳动仲裁是在2020年以后,所以是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一份,证明河间市仲裁委2020年6月4日向原告发出应诉通知书并指定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的期限为收到副本10日内;2.顺丰快递的快递单及快递信息2份,原告于2020年6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河间劳动仲裁委递交相关材料,河间劳动仲裁委拒收快递,该快递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证明原告已经于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也证明原告无法与河间劳动仲裁委取得联系;3.通话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工作人员与河间劳动仲裁委联系无人接听。以上证据证明河间劳动仲裁委电话无人接听,快递无人接收,原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参加庭审,程序违法。4.河劳人仲案(2020)第2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已经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仲裁委依然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一份,证实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2.***在中国建设银行2019年1月-2020年10月的交易明细,证实原告自2019年1月-5月给被告发放工资。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予以佐证。对有争议的做如下认定:对顺丰快递的快递单、快递信息及通话记录,被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快递信息及通话记录均为原告自行打印,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顺丰快递单客户联未能显示收件人信息,对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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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在沧州市运河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被告***系成年人,亦具备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劳动合同,被告被指派到河间市华北石油天成燃气有限公司九吉乡服务所工作,工作岗位为安检员。原告为被告发放工资至2019年6月份。2020年6月被告以确认与原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4日制作了应诉通知书送达了原告,原告未于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与仲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原告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实际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至2019年12月31日的约定应属无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应低于二年。至被告提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仲裁之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原告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在双方没有协商解除前,如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争议应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否则法院不应受理,故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间市亁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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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间市亁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庆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艾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