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新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上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02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区***镇上栅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长民,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区***镇上栅子村村民委员会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人民币1798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18年7月9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督促履行告知书。

二、2018年5月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6月1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8年7月1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足额财产。

五、2018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少春

审判员  程志献

审判员  王恩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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