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2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
被告: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1号1幢1楼A-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卓尼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甘3022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后向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情况不明,因疫情原因,无法对被执行人寻找、调查,本院决定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3022执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