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24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兴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黑水县晴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79788597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1号1幢1楼A-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8015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兴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川民再9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案件判决款项1683782.71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126950339022998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川民再9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案件判决款项中以1683782.71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四川兴鼎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天府支行的开户账号:6368********中的存款1683782.71元; 二、冻结期限为壹年; 三、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兴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