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57号之七
原告:博野县德和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126号。
经营者:李宝兴,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1-3-1908。
法定代表人:张舜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大沙坎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屈红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幸福路82号。
经营者:刘彦明,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博野县德和钢材经销处与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冀0637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33万元财产。原告博野县德和钢材经销处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博野县德和钢材经销处已撤回对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的起诉,对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33万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洪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