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旺前贸易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66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旺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沂河路6号1号楼101六楼N635-2室。
法定代表人:王骏,总经理。
被执行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花正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1-3-1908。
法定代表人:张舜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涿州市子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刁窝镇京白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扈俊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金大润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算圣路与孝圣路交汇文右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星明,经理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224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旺前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子月建材有限公司、临沂金大润仓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已指定至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销除对(2022)鲁1302执6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晓蒙
审判员  曹雪峰
审判员  胡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