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抓先庄村一区21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
原审被告:北京欣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6号87号一层西侧1002。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
原审被告: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大沙坎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屈红志。
原审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1-3-1908。
法定代表人:张舜杰。
原审被告:廊坊市冠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1-3-1911。
法定代表人:张舜杰。
上诉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农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欣华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冠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0519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周 易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海瑞
法官助理  王萌萌
书 记 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