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某某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03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街72号中孚摩托车城1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禁城商住楼1-3-1908。 法定代表人:***。 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京0114民初20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现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纪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