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03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街72号中孚摩托车城1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禁城商住楼1-3-1908。
法定代表人:***。
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京0114民初20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现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乌海市***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纪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