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3民初722号
原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1-3-190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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