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3民初5472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世锦名城小区第5幢1**7层7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1-3-1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0元,由原告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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