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3民初5472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世锦名城小区第5幢1**7层7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1-3-1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0元,由原告廊坊市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