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670号之一
(2018)川0603执3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正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20667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中江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铜山大道中段120号,组织机构代码7175402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卓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汇通大厦A栋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8264302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中江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卓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共计15000000元(回购款中的15000000元范围内的部分,由中林公司和起源小贷公司各占52%和48%,但起源小贷公司的金额不低于7200000元,超过15000000元的部分,由中林公司和起源公司各占50%),权利人至2019年3月上述金额均未受偿。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卓畅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月25日在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旌阳区孝感镇紫金山路等三条道路及雨污干管工程项目回购款(包括工程款、回报款、资金利息、甲控费等)。但因此项目尚未通过旌阳区审计局的审计,故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目前不具备支付回购款的条件。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四川卓畅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03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