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异4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孝泉正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206678G。
法定代表人:黄忠金。
申请人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YA2649480C。
负责人:刘炬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1单元7层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2446374G。
法定代表人:李昕。
被执行人: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4-3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
被执行人:龙义兵,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孙小芬,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黄兰,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在本院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长城华西银行营业部)与四川力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担保公司)、龙义兵、黄兰、孙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建工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对冻结力合公司在旌海建投公司的应收款2200万元(以下简称异议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中林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林建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德阳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杨天萍
审 判 员 张 英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贺 婷
书 记 员 蒲文英